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3-000015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08-23
 文  号  临发改信用〔2023〕22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的通知

2023-08-23   作者:信用中心 点击数:  

临发改信用〔2023〕22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行政处罚机关高度重视,将“两书同达”贯彻落实到位。

根据临沂实际,市级制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各级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市级告知书模板,也可根据行业实际个性化设置信用修复告知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细致明确的修复指引,确保信用修复告知书应达尽达。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司法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临沂市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信用修复协同处理系统”(http://creditly.linyi.gov.cn:9006)上传材料、提前审核。具体可咨询各县区发改部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

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书同达”的重要意义

“两书同达”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期间,作为失信主体在财政资金补贴、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评先评优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被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过最短公示期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义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因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以及修复的条件、程序等不了解,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导致其相关权利可能会持续受到限制进而造成一定损失。建立“一处罚一告知”的“两书同达”机制,有利于保障失信主体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政策,激发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愿,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减少因行政处罚带来的“失信”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对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两书同达”内容和适用范围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普通程序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除警告、通报批评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类别、信息公示期限、公示平台、可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两书同达”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惠民便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将信用修复指导关口前移,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处罚领域的“两书同达”工作。要加强对“两书同达”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执行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两书同达”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主动分析和推动破解“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中的矛盾问题,不断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最大限度降低行政相对人制度性交易成本。各级市场监管和行政处罚机关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业实际个性化设置信用修复告知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细致明确的修复指引,确保信用修复告知书应达尽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两书同达”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落地,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信用关爱”,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鼓励点对点、面对面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和失信信息修复率。要加强对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两书同达”的培训,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效性,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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