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公管〔2026〕103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各有关交易主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5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关键举措,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担当作为、狠抓贯彻落实。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34号令及《若干措施》《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相关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政策内涵与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细化任务、实化举措、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晰职责分工,压实主体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若干措施》省级分工安排,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抓实抓细我市相关工作落实。招标投标各相关方应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担当,密切协同配合,从严规范招标代理全流程管理,共同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并规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要对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正面清单》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开展服务,主动接受监管;对照《负面清单》,全面排查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严格依法实行政施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强化交易现场管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见证服务,完整记录场内代理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及异常情形,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置。
代理机构应全面掌握政策要求,严格落实34号令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提升专业能力,规范操作流程,恪守执业操守,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进社会共治
各级各部门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解读力度,广泛普及34号令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政策要求,引导代理机构知规明纪、诚信自律、依法有序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线索受理处置机制,规范受理程序、及时核查办理、严格依法处置,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同向发力、有机衔接的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
2.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6〕16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5年第34号令),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提升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实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提升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水平,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5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规范登记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按照34号令第八条规定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有关要求,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监管平台”)完成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可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与省有关行业部门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建筑监管平台完成更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及时归集业绩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及时与省建筑监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尚未实现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归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等方式归集业绩的方法和路径,尽快开展业绩归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从业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34号令第十条规定条件并在省建筑监管平台登记,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专业能力,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管理,严格按照34号令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规范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严禁代理机构泄露保密信息、量身定制招标文件、通过行贿等方式承揽业务、与招标人串通规避招标、参与所代理项目投标或代理投标、为特定投标人谋利、向评标专家行贿或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性评标意见等行为。(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实代理责任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更新有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行为清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代理机构行为边界,规范从业行为。2026年4月底前,制定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与负面行为清单,进一步明晰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禁止行为,消除模糊地带,促进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制定标准规范
推进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2026年9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化规程,明确代理机构从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定标、配合处理投诉、协助合同签订到档案归档的全流程操作标准、时限要求等,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强化信用评价
深入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断完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协同。探索开展无感信用动态评价,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配备、业务承揽服务等信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等级与差异化监管直接挂钩。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代理机构通过整改验收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异议申诉复核程序,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核实招标人选用的代理机构登记情况、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专业人员配备、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中标通知、配合投诉处理等内容,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通过省建筑监管平台标注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和深入贯彻34号令,进一步细化实化若干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活动水平,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附件2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内容。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对违反《清单》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持续规范代理活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持续创新监管举措,并将《清单》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具化,做到路径清晰、便捷易行,涵盖招标代理机构全生命周期和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
三、加大《清单》宣传力度。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清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做好《清单》修订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
2.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3.应当在招标代理业务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6.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7.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九个方面事项。
8.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9.应当在法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0.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1.应当对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2.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环节提供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
13.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14.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坚决抵制、及时劝阻。
15.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16.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17.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18.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在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撤销登记。
19.应当配合招标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智能辅助评标、暗标评审等工作。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
1.不得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3.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不得参加已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5.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6.不得在未经招标人同意情况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不得在登记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
8.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9.不得让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0.不得让从业人员以他人名义从业。
11.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不得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13.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4.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不得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6.不得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
17.不得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18.不得向评标专家行贿。
19.不得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20.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21.不得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者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22.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2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24.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