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上级文件内容
2022年3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16号)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疫情期间有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01号)同时废止。
二、其他事项
此通知抄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