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3-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02-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3-02-09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管、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起草《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增多。原《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临政办发〔2010〕125号)已不符合现在的价格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机构职能发生了变化。机构改革后,发展改革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是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管理和政策制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二是部分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规定。国家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为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三是原《办法》存在市区区域类别划分不够合理、免费时间较短(15分钟)、收费标准较高、无周期内最高限价等问题。四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陆续出台了停车管理的新政策、新办法,我市亟需出台配套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停车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巡察工作要求及《临沂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110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计划会同城管、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号),结合临沂实际,借鉴和吸收结合周边地市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流程

一是组织开展后评估,配合司法部门废止原《办法》;二是出台《关于明确我市停车收费有关政策的函》(临发改成本函〔2022〕1号)作为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延续和明确;三是草拟了《办法》内部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通过座谈、调研、征求部门意见、征求各县区意见等方式,经多次修订后于9月15日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是挂网征求意见,于9月16日-10月16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五是组织开展前评估,统计汇总意见征集情况;六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形成《办法》定稿。

四、主要内容构架

《办法》共二十一条。第一至二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三至十五条,主要就部门职责、价格管理形式、定价原则、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十六至二十条,主要就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文件执行的起止时间。

(一)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是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分别负责制定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二)明确了停车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停车设施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办法》细分了7类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对政府定价景区、公立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明确为政府定价管理。

(三)明确了差别化收费政策。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如同一区域内(一类区)收费标准分别为地上白天2元/小时、夜间1.5元/小时,地下1.5元/小时。

(四)明确了减轻群众负担、降低收费标准的定价原则。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解决群众停车诉求放在工作首位。通过增加免费停车时长、调整高峰期时段、降低收费标准、缩短计费时长、设置最高收费限额等方式,显著降低了群众停车支出。

(五)明确了收费减免政策。除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等原有减免规定外,还明确了前去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人员车辆、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入场充电车辆、新能源绿配车辆等车型的优惠减免政策。

(六)明确了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核准程序。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交停车收费标准核准材料后,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停车需求等因素,联合确定收费标准。

机场、车站、政府定价景区、公立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七)明确了停车设施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服务电话、监督机关、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限及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停车收费标准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停车支出负担,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管、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研究,就《办法》中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增加免费停车时长。将我市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由15-30分钟统一确定为2小时。

(二)调整高峰时段。减少了高峰期时段,白天由7:00-21:00调整为7:00-20:00。

(三)增设最高收费限额。增设了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道路停车泊位按区域划分分别为30元、20元、10元;小型车地上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小型车地下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15元、10元、10元。

(四)降低收费标准。《办法》明显降低了政府定价的道路、地上、地下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小型车一类地区为例,一是大幅降低了前3小时收费标准,原3小时收费9元(半小时内免费,1小时内收1元;1小时后2元/半小时)、现3小时收费2元(2小时内免费,2-3小时1元/半小时)。二是小幅降低了3小时后收费标准,为防止车辆长时间占用路内泊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停车3小时后收费标准仅小幅降低,由原来2元/半小时降为1.5元/半小时。三是降低了夜间收费标准,由1元/小时,最高6元/车次调整为每半小时0.5元,最高上限5元。

(五)科学细化收费标准。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多停了几分钟就要多交几元钱”的问题,《办法》缩短了计费单位时长,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15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缩短计费单位时长、明确跨时段停车收费标准,提高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水平。

(六)给予行业管理部门、经营者自主扩大停车收费优惠权限。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停车服务费,进而开展白天免费、夜间免费、节假日免费等限时免费优惠,使停车优惠的设置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七)给予新能源车更大停车优惠。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内,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4小时(含)/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参照政府定价停车设施,为入场停车充电的新能源汽提供停车收费优惠。

(八)鼓励自主定价停车设施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六、文件有效期

《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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