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4-000011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5-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

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5-31   作者: 点击数:  

2024年5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1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要求,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管理制度和制定收费政策。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印发了《关于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372号。现收费标准文件即将到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1.收费标准制定权限

市发展改革部门、城管部门制定城区范围内收费标准;各县制定本县收费标准。

2.执行范围

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执行,具体实施范围由各区城管部门确定公布。

3.执行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每吨33元,或每桶(容积120升)3元。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票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1.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期间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城管部门依法确定收费主体和执收方式。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助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2.文件有效期。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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