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05年12月26日,原临沂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对临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和明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发生了变化,且原标准部分条款已无法完全覆盖目前垃圾处理收费对象。为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政策文件的适用性,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在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行业类型的收费标准。经向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本通知。
二、收费政策完善情况
(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及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收取范围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二)明确了市及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管理权限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城区范围内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收费标准。
(三)明确细化了各项收费标准
1.明确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执行居民每人每月3元收费标准。
2.明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3.新增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4.新增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超市、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收费标准。新增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按每摊位每月3元收取;
5.明确景区可按垃圾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6.新增兜底性收费标准。即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7.明确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
例如:张先生在市区A小区和B小区均有住房。若张先生平时居住在A小区,B小区住房空置,并且按B小区物业费标准的60%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则无需缴纳B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若张先生在A小区和B小区均居住,均缴纳正常标准物业费,则A、B两个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均需要缴纳。
8.明确农村住房按照所在辖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参考实际居住情况缴纳。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确定该县是否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①若该县未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村民自治” “一事一议”,则需按照村民委员会制定的规定进行收取。②若该县制定了统一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则按照在本村实际居住情况,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进行收取。
(四)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区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
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和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按照“村民自治” “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三、其他事项
1.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
2.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内降低收费标准。各县发展改革、城管部门要尽快梳理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明确本县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3.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