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1-000029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1-09-1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9-15   作者: 点击数: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电子保函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电话:0539-8727858;电子邮箱:sfgwggb@ly.shandong.cn。

附件: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电子保函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及服务主体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子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网络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发出申请,担保机构以替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行赔付责任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向投标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电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保函服务主体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招标人、投标人及进入交易平台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开展电子函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经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获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且业务范围涵盖临沂市。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临沂”列入失信名单、黑名单,无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等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符合出具电子保函服务的资格、技术以及安全保密等要求;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第五条保函平台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托交易平台建设,并负责运行管理,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电子保函申请、开立、接收、核验等服务。

第二章  系统对接要求

第六条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各担保机构进行电子保函服务系统对接。各担保机构应遵守交易中心技术要求。

第七条担保机构与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服务系统对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的系统对接,需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咨询、投保、保函订单生成、投保资料自动审核、保费支付、保函生成、保函实时查询、保函验真、保函批改、退函、理赔及理赔状态更新、动态监管、统计、电子(纸质)发票申请、电子(纸质)发票出具及下载打印等电子保函业务全流程标准化在线办理,全程留痕可追溯,全程加密传输并具备数据实时交互功能。

(二)担保机构整个业务流程必须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招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担保机构出具电子保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行业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四)担保机构须确保电子保函全程加密传输、不可篡改、不可否认、不可被窃取,为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交易主体等提供准确、智能、安全、专业的电子保函服务全程一体化技术支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优化扩展服务功能,确保系统更加便捷、高效。

(五)接入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开具的保函须为支持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且通过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六)接入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资质、赔付能力等应接受核验,开具的电子保函应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

(七)担保机构按要求完成与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对接调试工作,其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改造升级、扩展服务功能)、软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费用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担保机构申请对接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需要在交易平台注册、上传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电子保函服务对接申请表》、《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经审验通过后,获取电子保函业务系统接口文档。提供的上述信息,应承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三章  电子保函要求

第九条签章要求。担保机构电子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保电子保函不可篡改、不可否认、不可被窃取,保证所出具电子保函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相关文件需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担保机构不得向用户单独提出购买或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注册、会员登记,以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

第十条安全性要求。担保机构应保障数据安全,不得提前泄露投保人参与项目的具体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同时确保数据交互过程始终处于加密状态、投标截止(挂牌成交)前加密保函的有效性。因交易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保函出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性要求。接入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应从技术上实现数据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项目(标段)信息、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文本要求

(一)电子保函基本要求。担保机构应当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保函,开具的电子保函不得含有免赔条款,保证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

(二)电子保函格式要求。担保机构提供的电子保函格式文本主要条款需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等要求,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三)电子保函期限要求。电子保函有效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招标人或监管部门提出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期限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向担保机构申请延长保函期限。

第十三条信息告知及收费要求。担保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义务,通过相关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人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信息。电子保函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赔付要求

(一)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约定,构成适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向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发起索赔通知,担保机构应及时按照索赔金额进行赔付,不得以未收到投标人的费用或未完善反担保(保险)措施等任何理由拒绝赔付。

(二)与交易平台对接的担保机构必须无条件见索即付。行业监督部门认定或招标人出具索赔函后,电子保函出具机构须在1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投标人所投标项目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

(三)担保机构对出具的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终止业务的担保机构须对其终止前所开具的电子保函履行见索即付责任。

第四章  担保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保函业务:

(一)受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赔付不及时的;

(四)没有按照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履行保函数据交互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及时将投标人保函信息按照数据交互标准推送至交易平台,所有系统运行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接入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交易中心推送在交易平台进行的电子保函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交易平台所有保函数据,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

第十九条由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定免责情形造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交易平台运维单位以及担保机构应当启动应急方案,及时恢复电子保函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单方面申请退出的,应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依申请注销其接入资格,已出具的电子保函担保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将终止出函业务,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已出具的电子保函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问题、实质性风险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发生数据、信息泄漏或非法将数据、信息用于其他渠道的;

(三)赔付不及时、不到位,对受益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系统技术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反公开承诺收费标准的;

(七)不能正常开展电子保函服务业务或开具的电子保函不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的;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保函出具机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平台运维单位、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 日起实施。

附件:1.《电子保函服务对接申请表》

2.《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

3.《电子保函服务保密承诺书》



附件1

电子保函服务对接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写机构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性质


机构地址


是否已有电子保函系统

£是£否

已开具电子保函地点

附相关佐证材料

技术对接负责人


职位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开展担保业务简介

机构负责人签字:

(备注:申请表各项必须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务必真实有效;请严格按照表格内容进行填写,保证信息完整准确,格式不得随意改动)



附件2

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

(XX担保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有关精神,积极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接受《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做如下承诺:

1.我单位具备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相关资质、完整的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技术能力和所属总公司经营授权,保证所开具电子保函的法律效力;

2.我单位具备加密电子保函和解密电子保函技术能力和业务审批控制流程,可确保相关信息保密;

3.我单位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保函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4.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保函申请资料后,我单位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所开具的电子保函格式符合各类项目对应的招标文件范本保函(格式)标准,由我单位实时推送给交易平台,确保投标资格不受我单位业务受理延迟和技术故障原因影响。交易主体可在开标、评标环节查询已开具的电子保函,并提供保函查验、保函验证的功能;

5.我单位在开展电子保函业务期间,对开具的电子保函承担赔付责任,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采取见索即付的方式履行职责;

6.我单位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办结时效等,不提供虚假信息,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7.我单位保证对接的申请信息、保函数据信息等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信息,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8.严格遵守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管理和监督。因业务争议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单位无条件终止在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自提交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3

电子保函服务保密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电子保函开具、推送、查询等工作,并对电子保函保密工作承诺如下:

1.我单位将所获悉的项目(标段)信息、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手写、打印、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技术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

(2)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3)涉及交易项目的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4)其它技术或商业信息。

2.我单位承诺对相关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仅用于与服务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不在交易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3.我单位承诺对电子保函业务中涉及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承担泄密法律责任,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

4.本承诺书有效期从申请开展电子保函业务通过之日起至最后一个电子保函服务结束。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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