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临沂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电话:0539-8727858;电子邮箱:sfgwggb@ly.shandong.cn。
附件:临沂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临沂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强化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市场,提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履行见证职责,做好现场问题记录和移交。
第三章 代理机构基本从业要求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相应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采购)人的规定。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熟悉业务工作、交易流程、系统操作、工作规范等。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或代理行为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
根据代理活动中违规情节轻重,将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评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布、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潜在投标人的;
(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七)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的;
(八)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的;
(九)因工作失误,出现开评标数据错误或程序错误、评标结果统计错误等重大失误,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十)违反交易中心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因代理机构的过失,导致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代理机构未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相关信息发布前未经委托人审查,发布后出现各类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同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三)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五)与招标(采购)人或者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代理成果文件的;
(七)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情形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交易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九)代理机构违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未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
(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十一)未按相关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的;
(十二)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
(十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四)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
(十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六)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及第十一条、十二条不良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于当日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个工作内做出处理决定。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中,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
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认定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六条 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期1年,认定结论记入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公示期2年,认定结论记入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惩戒措施自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终止。
代理机构被认定为失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规定》,指导、监督招标(采购)人在开展交易事项时,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年度执法检查中适当加大对出现不良行为代理机构的执法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