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4-000007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3-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3月)

临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3月)

2024-03-29   作者: 点击数:  


管理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收费对象 是否涉企 备注
教育  部门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2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公办幼儿园    入园幼儿 1.市属幼儿园执行所在幼儿园属地收费标准;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标准最高收费标准可依据核定的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
⑴省实验示范类保教费 按所在县区标准执行
⑵一类保教费 按所在县区标准执行
⑶二类保教费 按所在县区标准执行
⑷三类保教费 按所在县区标准执行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 高中班学生
⑴学费

普通高中学费 每生每学期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⑵住宿费 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⑴职业高中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城市70元,农村50元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 职高班学生
⑵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 每生每学年,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关于调整临沂艺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39号) 职业、普通中专班及技工学校学生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一)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二)专业学位。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公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7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4.住宿费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19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软件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9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独立设置艺术体育类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833号) 高等学校学生
5.中小学住宿费(城市) 初中、小学住宿费(城市)每生每期70元(含水电费)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 中小学生
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16元/科/次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59号) 高中学生
公安  部门 7.证照费




⑴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①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至3年内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至5年(含)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②永久居留申请 每人15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300元每证,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300元每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每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财税〔2018〕10号)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④出入境证 每证100元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⑤旅行证(含延期) 每证50元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需办理旅行证的外国公民
⑵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拘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因私护照(含加页、合订、加注、延期)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延期每项次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拘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②出入境通行证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公民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需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 自2021年6月10日起,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需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一次有效往来签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拘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人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电子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的人
⑶户籍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人
①户口簿 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迁入新立户)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⑸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每副35元
临时号牌 每张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
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10元
③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10元
(8)外国人签证费 见文件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11〕470号) 入境后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外国人
(9)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每证200元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申请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民政  部门 8.殡葬收费 详见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惠民殡葬范围和提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临民〔2020〕5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92号),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99号)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免除遗体接送、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等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政策详见文件。
⑴火化费
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99号)

①普通炉 200元

评定等级的国家一、二、三级殡仪馆可分别上浮30%、20%、10%。7岁以下儿童减半。
②环保炉 不超过600元

7岁以下儿童减半
⑵遗体接运
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99号)

① 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120元

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购车款40万以下的普通灵车
②抬尸费 30元

馆内
③消毒费 40元

含车辆和尸体消毒
⑶遗体冷藏存放 6元/具.小时 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99号)

⑷骨灰寄存
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2〕92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99号)

①普通木质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 30元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②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 40元


③铝合金等高档架 60元


人社  部门 9.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被评审人员
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每人100元

⑵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每人160元

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每人360元

10.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继续执行笔试每人每科次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的收费标准。教育、卫健等部门单独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鲁财综〔2007〕111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5号)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1.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见2019年第76号公告
12.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13.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4.耕地开垦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调整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47号)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⑴基本农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住建  部门 15.城市污水处理费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限事业单位征收
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400元每平方米

③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④彩色沥青路面 520元每平方米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⑥彩色方砖 215元每平方米

⑦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⑧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对涉及灵活就业的占道经营,经批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工信  部门 17.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水利  部门 18.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021年5月起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农业农村部门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卫生健康部门 20.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72号)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2)职业病诊断鉴定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500元/病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41号)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每例35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21.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22.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12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调整至2.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 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临沂市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4号) 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
23.预防接种服务费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每剂次22元。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77号) 第二类疫苗接种者或监护人
人防  部门 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每平方米1800元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368号)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免征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法院 25.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07〕53号)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详见文件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 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放开
⑴锅炉检验 见文件
⑵压力容器检验 见文件
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每瓶检验费180元、拆装费20元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91号) 车载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
⑶压力管道检验 见文件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⑷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见文件
⑸安全阀校验 见文件
⑹电梯定期检验 见文件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⑺起重机械检验 见文件
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见文件
⑼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见文件
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每辆100元,载重大于等于5吨的加收50%,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倍
⑾特种设备检测 见文件
司法  部门 27.仲裁收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⑵案件处理费 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执行
各有关部门 28.考试考务费 详见临沂市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


老年  大学 29.老年大学学费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7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临沂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67号) 老年大学学员
⑴老校区 每专业每人每学期80元
⑵新校区国画、书法、音乐、古代文学、舞蹈等 每专业每人每学期80元
⑶新校区古筝、电子琴、古琴 每专业每人每学期150元
⑷新校区电脑、电钢琴 每专业每人每学期200元
相关行政机关 30.信息公开处理费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上一条:临沂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3月)
下一条:临沂市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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