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4-00001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物价  公开日期  2024-06-2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6月)

临沂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4年6月)

2024-06-28   作者: 点击数:  
管理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一、公安部门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每副35元
临时号牌 每张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10元
③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3.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见2019年第76号公告
4.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5.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6.耕地开垦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省财政厅  物价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调整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47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自2019年6月1日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⑴基本农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三、住建部门 7.城市污水处理费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限事业单位征收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400元每平方米

③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④彩色沥青路面 520元每平方米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⑥彩色方砖 215元每平方米

⑦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⑧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 对涉及灵活就业的占道经营,经批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工信部门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五、水利部门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2021年5月起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六、农业农村部门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七、卫生健康部门 12.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关于重新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72号) 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2)职业病诊断鉴定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500元/病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41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每例35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
1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14.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12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调整至2.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 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市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4号)
八、人防部门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每平方米1800元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省财政厅 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人防办 行政审批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368号)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免征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九、  法院 16.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详见文件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市场监管部门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放开
⑴锅炉检验 见文件
⑵压力容器检验 见文件
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每瓶检验费180元、拆装费20元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91号)
⑶压力管道检验 见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⑷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见文件
⑸安全阀校验 见文件
⑹电梯定期检验 见文件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⑺起重机械检验 见文件
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见文件
⑼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见文件
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每辆100元,载重大于等于5吨的加收50%,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倍
⑾特种设备检测 见文件
十一、司法部门 18.仲裁收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⑴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⑵案件处理费 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执行
十二、相关行政机关 19.信息公开处理费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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