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5-00002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10-22
 文  号  临发改公管〔2025〕29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二部门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二部门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2025-10-22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公管〔2025〕295号


各县区纪委监委、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各有关交易主体:

近日,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7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我市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作用,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精准把握核心要义,熟悉20种违规情形及登记报告规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严守纪律红线,杜绝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交易主体应自觉抵制插手干预行为,并如实登记报告,共同筑牢预防违规插手干预的坚固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环境。

二、延伸覆盖范围,规范国企采购

全市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全面加强采购活动的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督,防范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确保国企采购依法合规、透明高效。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国资、财政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对发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三、压实主管责任,确保履职尽责

发改部门应切实履行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现场交易秩序管理职能,持续完善技术支撑保障,最大程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减少交易过程人为干扰。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登记报告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务求落地见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特别是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全面普及《办法》主要内容和报告渠道,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环境。登记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经核查认定的诬告陷害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保障登记报告机制规范运行、有效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纪委机关 临沂市监察委员会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国资委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临沂市信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5〕707号


各市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8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者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二)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三)明示或者暗示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

(五)明示或者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

(六)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七)明示或者暗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八)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让特定投标人中标;

(九)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一)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十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十四)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

(十五)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逃避监管,干扰监管部门正常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理工作;

(十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十八)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十九)干扰项目的异议、投诉、举报;

(二十)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应及时向负责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

招标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应当如实登记报告,及时填写《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登记报告反映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及时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经核查,报告记载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而报告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如实登记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倒查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登记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登记报告责任人,对打击报复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党员、公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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