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19-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19-05-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2019-05-2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单位全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635室

邮编

2760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行政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出阿发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检查: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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