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448558/2026-0012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1-12-27
 文  号  临发改价格〔2021〕36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12-27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价格〔2021〕360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73号)继续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73号)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临价费发〔2018〕173 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发布,现将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1)195 号规定标准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 200 元/月. 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 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 6-12 个月的,以 2018 年 7 月 1 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 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 12 个月以上的,以 2018 年 7 月 1 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 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 内最高收费12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

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 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 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 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 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 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 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2)94 号、临沂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3)9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2.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服务星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一星级0.300.80±20%
二星级0.501.00
三星级0.701.30
四星级0.901.50
五星级1.101.90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项目基准价格(元/月/车位)浮动幅度备注
前期停车服务费普通停车位30可上浮20%, 下浮不限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
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停车位60
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200可上浮20%, 下浮不限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车位租赁费普通停车场200可上浮20%, 下浮不限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
高级停车场300

注: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根据《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74号),《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36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上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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