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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之二:工程管理

发布时间:2019-06-10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决定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成败和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一、集中安置工程前期手续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需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前期工作手续: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评灾评(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土地审批、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此外,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还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于分散安置的,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按照房屋建设规定办理建房手续。

二、村建安置房建设管理

村民建房理事会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中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通常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推荐产生,一些地方也有驻村工作队成员或乡镇政府干部参加,主要负责涉及本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建房理事会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但作为建设单位,普遍存在专业知识欠缺、程序意识不强、合同管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县乡政府对村民建房理事会工作应加强指导,特别是应强化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监管等主要环节工作的指导。一是坚持统一规划设计。县乡政府应在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集中安置点规划和安置住房设计。二是坚持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县乡政府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到审批要件齐全、合法合规。三是坚持统一组织工程监管。在村民建房理事会监管基础上,可由县乡政府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联建住房和自建住房实施有效的流动监理,联建住房规模较大或自建住房较为集中的,应酌情配备旁站监理,对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村民建房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四是坚持统一项目验收鉴定。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完工后,可由县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建房理事会、搬迁群众代表、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也可由县乡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工程验收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验收整改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在完成质量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应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