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1.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0

临发改公管〔2025〕118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有关市场主体: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招标人严格落实《清单》所列举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主体责任,在招标活动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见证服务功能,积极配合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对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要求移交有关监督部门。各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对不落实且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国资委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要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遵守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
1.招标人对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拟不进行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2.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3.组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4.除交易平台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8.《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第十二条
2 履行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3.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未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4.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3 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4 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1.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2.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5 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2.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3.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文本。5.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6.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7.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其他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第二十条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
6 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人应当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活动,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信息。2.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存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4.特殊情况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按规定退还收取的费用。5.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条6.《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四条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7 发布招标文件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招标人应当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8 强化内控管理 1.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条
9 组建评标委员会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除特殊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3.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4.招标人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10 组织开标评标
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1 审查评标报告


1.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3.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七条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12 发布公示信息


1.招标人应当规范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公示信息发布,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13 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七条
14 处理异议投诉

1.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八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六条
15 合同履约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16 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17 重新招标

1.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18 其他事项 1.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4.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不得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不得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