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5个渠道组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建房补助,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贴息贷款的还贷资金。二是专项建设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建设基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总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中央财政对债券发行利率给予90%贴息。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由省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四是低成本长期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筹集,由省级投融资主体承贷。五是群众自筹资金。由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自筹部分资金,用于安置住房建设。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融资方式改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有关贷款等融资统一调整规范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
二、补助标准
中央、山东省分别对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人均补助7000元、18000元,山东省对同步搬迁对象人均补助9000元,各地实际建房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承接的融资资金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安置资源条件、工程建设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统筹用于安置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扶持等,优先保障安置住房建设。
三、自筹资金规定
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或每人不超过2500元,两个标准也可以并行使用。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免除自筹资金。对同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额度不做统一规定,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搬迁对象负担能力、地方财力支持情况等基础上自行确定。
四、资金的使用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二是用于安置点四至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五、融资资金拨付程序
实行报账制,即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付申请,经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确认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拨付至承建单位。县级平台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村委会账户管理,避免出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与其它资金混淆使用、脱离监管范围等问题。搬迁群众自建住房的,可将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至搬迁户,由搬迁户支付给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