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产业〔2020〕28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要求,完善汽车投资备案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便利化、高效化水平,依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0〕12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权限。汽车投资项目分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二、加强投资指导。除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对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和挂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摩托车等投资项目提供备案咨询服务。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投资管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县区、开发区汽车投资项目的指导,特别是对项目投资额、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安全生产、绿色环保等方面,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提高项目质量,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保投资项目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低速电动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向整车、专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领域转型。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严禁以摩托车、专用汽车、挂车和汽车零部件名义建设低速电动车、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严禁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项目,严禁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项目,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行为。
四、加强责任追究。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建设主体,由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其备案,并抄送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严重失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区备案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投资管理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县区进行约谈,必要时予以通报或报告市政府。
五、加强产能监测。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和产能变化情况,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范围内备案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任强廷,872782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虞瑜,8772773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0〕1266号)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