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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体制改革再深入 风险防控和服务能力再提高

发布时间:2018-03-26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意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

《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但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意见》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日前,保监会发布《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这三大工作任务。

《方案》明确三方面工作任务:在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方面,少数问题公司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失效风险防控和处置、保险资金违规投资风险防控和处置等被列入优先级别。强调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问题久拖不决的外资保险公司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防范风险扩大蔓延。针对股东背景、资质、关联关系全面开展穿透性审查,对于陷入治理僵局的保险公司,必要时启动市场退出机制。重点防范非理性并购、炒作股票、通过金融产品嵌套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短线长投等激进投资风险。

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开展境外投资、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整治、查处和打击,也被列入优先级别。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行动,综合治理欺骗及隐瞒保险消费者、夸大保险责任或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方面,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准入关口,改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改进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立对渎职行为和违规行为的终身追责制度。

保监会要求专项工作方案任务细化到年到项,分阶段逐项落实,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日前,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海洋经济特点,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对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给予针对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

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金融支持。

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贷联动等模式在海洋领域的规范推广;积极发挥各类基金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加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