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和正规商家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也在持续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公安、工商等部门委托的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价格认定中,涉案标的包括家用电器、黄金玉石珠宝首饰、箱包、服装鞋帽、日化产品等各个种类,鉴定标的物涉及面非常广,专业性也很强。面对新形势,有必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价格认定相关规则的深入学习。
办理侵权、伪劣商品价格认定业务,首先要区分“侵权商品”、“伪劣商品”两个概念。根据《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解释,“侵权商品”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商品,“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价格认定对象为侵权商品还是伪劣商品对应的案件性质、价格内涵不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机关要明确价格认定对象是侵权商品还是被侵权商品,也就是明确对侵权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认定还是对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办案机关要明确价格认定对象是伪劣商品还是同类合格商品,即明确是对伪劣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认定还是对其同类合格的市场价格认定。
由于《规则》只适用侵权、伪劣两类案件,在实际价格认定工作中,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涉嫌罪名和案件性质。在各种不同情形,办案机关如有特殊需要,要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予以明确。同时,应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是否已查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标价或实际价格,已查明有标价或实际价格的侵权和伪劣商品,原则上不在价格认定受理范围之内。
根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侵权和伪劣存在各种不同情形,标的物的价格内涵相对其他刑事案件更为复杂,除了在受理之初必须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要求提出机关明确价格认定对象的所有事项之外,价格认定人员要加强对《规则》的钻研,同时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确保价格认定过程依法依规、价格认定结论扎实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