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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发文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确保“一项一码”

发布时间:2018-06-26


针对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没有依法依规申请领码,有的项目重复领码,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赋码、验码、用码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对监管信息的及时掌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非涉密项目用好项目代码是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各有关部门用以加强协同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单位便捷获取政府管理服务信息、高效推进项目工作的重要工具。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项目代码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一项一码”,大力推广项目代码应用,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作为项目代码赋码机关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在线平台业务对接,切实履行好赋码机关职责。

通知明确,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应通过中央平台申请领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通过地方平台申请领码。企业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决策机关,一般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

收到项目单位领码申请后,赋码机关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单位筛查、剔除申报中的问题,并避免单个项目重复领码。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告知项目单位关注法律政策风险,可以在尊重项目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撤回领码申请,防止项目单位不必要的工作投入。对备案类项目,可结合备案手续同步开展赋码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对没有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在编制审批、资金申请等各项申报材料中要标注项目代码,同时应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使用该唯一代码。(中国改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