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1-000013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1-09-10
 文  号  临发改能源〔2021〕24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2021-09-1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供电公司:

为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文件精神,缓解全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梯次配置、就近充电”原则,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大力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电网络,至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自用桩“应装尽装”,满足居民绿色出行需要。

二、严格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见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见附件2),配合业主或为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一次建设完成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其中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按照2021年不低于停车位20%、2022年不低于停车位25%、2023年不低于停车位30%、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参照执行。

(二)非直供既有居民小区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相关规定,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既有小区改造,统筹考虑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既有小区不具备独立电表计量间条件的,应设置充电设施专用电表计量箱安装点。

2.未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非直供既有小区,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改造。对实际改造困难的小区,鼓励业委会或居委会设置专用的电动汽车停放区域,并根据需要进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3.对正在实施电力改造项目的居民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单位会同改造出资方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研究当前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负荷情况和下一步发展需求,根据实际进行设计变更,调整改造方案和资金。

(三)直供既有居民小区

1.对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直供既有小区,按照政府确定的改造项目时序,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单位提出建设改造方案,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改造,组织完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2.批量或零星申请报装,应按照单个防火分区一次建设的原则,产权分界点及以上由供电企业负责电网建设改造。零星申请报装的,报装停车位所属防火分区内首次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应至少完成整个防火分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安装条件建设,并根据报装用户数量、低压电缆分支箱最大出线数量、计量箱的表位数量合理配置电缆及相关设备。

3.涉及多个防火分区批量申请报装的,原则上按照总体需求规模一次性整体设计,根据用电实际,完成配套电网建设。

4.变压器扩容要充分利用现有剩余可用容量和有序用电方式,所需电缆和计量箱应一次建设到位,计量箱应按照设计方案数量配置。

(四)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详见附件3)。

(五)各部门职责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各供电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设施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


  附件:1.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2.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登记证明

  3.临沂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2021年9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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