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2-000019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物价  公开日期  2022-05-31
 文  号  临发改价格〔2022〕15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2022-05-31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价格〔2022〕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供电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临沂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供电企业按规定标准和范围使用,并接受监督。

三、定额标准及定额调整机制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工业类32元/平方米、商办类31元/平方米、住宅类35元/平方米,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本《通知》试行期满后开展一次定额标准评估,确定定额标准是否调整,以后每两年对定额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一次。供电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情况报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四、资金拨付

1.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定额标准,以年度拟供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2.市级主导片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为市级主导片区推进办(指挥部),由其委托供电企业具体实施。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由市级主导片区推进办(指挥部)告知供电企业,并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70%。供电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供电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按程序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剩余款项。

3.市级主导片区推进办(指挥部)牵头组织供电企业规范实施储备地块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土建部分),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进行建设。

4.按照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在下一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临沂市市级主导片区按照《市级主导片区土地供应成本核算办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或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上等特殊项目,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2.用地取得规划许可后,供电企业负责确定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3.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4.本《通知》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供电公司或增量配售电公司。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各县区(开发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具体的办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临沂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2022年临沂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用户轮停方案》《2022年临沂市电力可中断负荷需求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动态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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