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成本〔2023〕34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医保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社会保险事业处,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筹建办社会事务组,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水平,结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和测算分析,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临时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1、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实际占用床日数以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或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实际重量以双方交接签字确认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以年度为周期,由医院自愿选择。
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选择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2.6元/床.日。选择按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
2、一级医疗机构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实际占用床日数以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或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标准为2.2元/床.日。
3、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方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各类独立设置的门诊部(不含医院内设的门诊部),标准为750元/月。(2)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标准为45元/月。
4、疾控中心、血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点、检测点、方舱医院等)、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口腔医院(诊所)、医学美容整形机构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照实际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
二、相关要求
1、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在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时,应与委托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2、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经计量的医疗废物重量,经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应利用科技手段,使用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准确、规范、安全、足量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3、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运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5、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作为医疗服务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企业运营成本等情况另行确定。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