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5-000003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12-14
 文  号  临发改资环〔2024〕3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14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资环〔2024〕310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临沂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动我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促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4〕84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深入实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和建筑节能降碳行动,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城乡建设领域如期实现碳达峰,为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进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我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建筑节能水平不断提升,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积极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项目建设,扎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重达到10%,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7年,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推进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造方式广泛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1.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83%设计标准、达到超低能耗建筑基本能效水平;将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到78%。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重点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部品节能性能要求,推广适应性强、防火等级高、保温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

2.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把关机制,监督指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节能设计专篇、碳排放报告、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3.推广超低能耗、低碳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城市新区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按照超低能耗、低碳建筑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划定区域先行先试推广超低能耗、低碳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近零碳建筑试点建设。探索近零能耗、近零碳建筑建设模式和技术路径。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

4.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市、县区两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制定既有建筑年度节能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落实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部署,结合城市更新、冬季清洁取暖、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重点改造外墙保温、外窗幕墙等建筑外围护结构,提高空调、照明、电梯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以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6.提高建筑节能改造水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30%以上,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鼓励实施超低能耗或绿色化改造。

(三)加强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

7.持续做好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全面统计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热电厂(锅炉房)、新建绿色建筑等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加强建筑能源和资源消耗实时监测与统计分析,规范全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工作。

8.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能效评价等标准,依托全市智慧住建平台,逐步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机制,推动高耗能高排放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公示改造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9.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鼓励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达到设计能效要求。

10.积极推广建筑能源合同管理,推行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选取一批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试点。探索开展建筑领域碳交易试点,推动节能降碳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

11.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使用集中空调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专项检查。

12.指导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日常维护,定期调试保养,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

13.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购买能效水平达到2级及以上的电器设备,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

14.各县区要摸清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积极拓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形式,结合实际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鼓励探索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

15.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16.支持光伏企业、设计单位参与编制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积极试点推动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鼓励在新建的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学校、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项目示范,推广应用光伏幕墙等先进技术产品。

17.稳步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动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及屋顶面积较大的农村建筑等加装光伏系统。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应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确保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城镇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加强把关。

18.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清洁取暖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及污水源、空气源热泵等供热制冷应用,开展工业余热利用。

19.积极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逐步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设计,提高建筑用能中清洁电力消费比例,重点提高在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用能结构中的电气化水平。

(五)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20.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逐步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实施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21.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

22.加快推动老旧供热管网和供热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开展热源、管网、热力站节能和水力平衡改造,提高系统能效水平。鼓励建设区域智慧供热、供冷运营管控平台。

(六)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

23.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提高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政策规定、信贷约定以及在土地出让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取得相应星级标识。

24.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施工图审查要点要求,贯彻执行《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规范标准,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机制。

25.规范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实施管理,开展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性能后评估,指导相关单位建立标识使用、项目运维等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期复核、标识撤销等机制。

26.城镇新区、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按照绿色城区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积极争创省级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和绿色低碳县城建设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建国家、省级绿色低碳相关试点示范。

27.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发挥施工图审查政策和技术把关作用,从严控制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超高层建筑应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28.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一体化装修的绿色建造方式。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推广政策要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年度实施比例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住宅,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40%。

29.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建立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库,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行装配式建筑BIM正向设计,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设备管线、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修装饰等环节一体化统筹,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

30.加快发展装配化装修,积极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鼓励既有建筑改造翻新或二次装修时采用装配化装修方式,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和整体厨卫等标准化、模块化部品。

31.城镇新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建筑材料损耗,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严格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32.推动建筑施工设备更新,更新淘汰使用10年以上的、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加快推广电气化、新能源等节能型施工设备。推行智慧工地管理,鼓励支持研发与应用智能建造设备装备。

33.将装配式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等建筑节能降碳要求纳入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条件。

(八)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34.抓好《临沂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

35.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材采信机制,规范临沂市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建设运行,加强动态监管,入库绿色建材企业及产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应用绿色建材。

36.抓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编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完善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探索开展绿色建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为试点,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逐步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面采用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

37.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提高建材循环利用率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38.编制发布《临沂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方式,加强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推动由“拆改留”向“留改拆”转变,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制定片区综合更新改造项目导则,指导更新片区中的老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

39.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拆除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十)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

40.积极推广农房设计、建造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编制绿色低碳农房技术产品推广目录,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和使用绿色建材。

41.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农房窗墙比,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围护结构保温性能,减少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推动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率先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探索发展低能耗(低碳)农房。积极推广轻型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现代木结构等新型农房建造方式。

42.结合清洁取暖改造等,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绿色化)改造,重点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

43.推动农村用能低碳转型,引导农民减少煤炭燃烧使用,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生活热水、供气、供暖、供电等方面的应用,鼓励炊事、供暖、照明、热水等用能电气化。推进农房光伏屋顶行动,实现光伏发电自产自用、余电上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采取生物质能、“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方式,到2025年,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

(十一)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

44.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建筑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力度,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重点科研项目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加强超低能耗、低碳及近零能耗、近零碳建筑等技术研发,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支持推荐申报山东省建筑节能减碳推广应用技术目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完善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的产品和服务,支持重大项目申报省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

45.落实《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推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与应用。加快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培育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链集群。推动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推广建筑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支持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电池技术装备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动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集成应用。

46.加大建筑节能降碳人才培育力度,鼓励临沂职业学院等大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降碳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鼓励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机构单位合作,共建新型建筑产业学院、实操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推进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十二)加强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

47.严格执行国家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省建筑领域碳排放计算核算标准体系,落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碳排放数据管理。探索建立碳排放基础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结果运用,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进行本地区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和变化趋势的分析评价,挖掘建筑节能降碳潜力。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推进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压实各方责任,认真开展年度目标任务自查自评,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各县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全市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高质量发展、节能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等考核评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及典型做法。组织开展建筑节能降碳相关试点示范,积极创建国家、省试点示范,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标准宣贯、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为推动全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上一条: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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