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价格发〔2018〕89号
各县区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管理局、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部署,我省确定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临价格发〔2017〕98号文件关于车用天然气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临沂市物价局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