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价格发〔2016〕113号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讨论,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为临沂市城区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执行周期
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气量按月度气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气价标准。
(一)年累计用气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气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气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气价。
(二)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度为周期计算购气量,执行各档阶梯气价。燃气公司应主动提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气量,跨年度不结转。
三、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不变,仍执行每立方米2.00元;
第二档:由用气量每户每月20--80立方米(不含20)调整为用气量每户每月20--95立方米(不含20)之间的,价格在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0元;
第三档:由用气量为80立方米(不含80)以上调整为用气量为95立方米(不含95)以上,价格在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四、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20元。
五、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超出一档用气量以上的,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
六、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七、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5日起执行。临价格发〔2014〕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沂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