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5-000025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10-22
 文  号  临发改公管〔2025〕29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

2025-10-22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公管〔2025〕296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临发改公管〔2024〕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国资委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序号负面清单设定依据
1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不得抬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4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5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6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7不得将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要求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8不得设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产值、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9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0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1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2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3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4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5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16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7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8不得缩短规定的招标期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条
19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20不得对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不得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21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2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23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4不得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25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联合体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26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27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8不得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限定其缴纳形式,不得不按规定返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29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30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上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临沂城第二水源原水价格的函》的复函
下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发改价格〔2023〕341号文件到期继续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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