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6-000000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03-08
 文  号  临发改公管〔2025〕5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3-08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公管〔2025〕52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工作方案》(鲁发改公管〔2025〕号33号),开展好先行先试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质效,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审计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质效,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工作方案》(鲁发改公管〔2025〕33号)《临沂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临司法〔2022〕16号)等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先行先试工作要求,以“简便快捷、务实管用”为原则,在2024年开展“行刑、行纪衔接,合力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揭榜挂帅”工作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完善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由行政监督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标准、优化程序,做到及时移送、应移尽移、应处尽处,依法依规打击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4月底前,依据全省招标投标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对本市移送标准、情形和程序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临沂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指南;12月底前,按照省部署要求,完成先行先试任务,总结经验做法,争取在全省推广。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问题线索收集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受理方式,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线上投诉举报渠道、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异议渠道。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接收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并移送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范公布受理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行政监督责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按照属地办理原则,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规范问题线索移送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受理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调查疑似违法违规线索,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线索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现涉嫌犯罪且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以罚代刑”。必要时,可联合相关部门先行会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三)明确问题线索移送时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第一现场”作用,完善交易全流程见证、疑似违法违规线索报告等功能,对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受理问题线索行政监督部门有异议的,由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确定受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疑似违法违规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受理或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且达到移送标准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四)完善问题线索移送程序。对决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部门应制作《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并附相关材料,包括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情况调查报告;已经或曾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经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补正。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或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相关书面通知均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移送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移送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

(五)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决定,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监督部门不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刑事司法机关发现的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也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处理情况应告知移送的刑事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及公职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六)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效能。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相关系统优化,实现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标准数据推送。优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增加系统预警点,扩大数据分析维度,提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预警能力,增强智慧监管水平。完善招标投标“实名制”,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问题线索闭环管理,在监管系统添加预警信息处置回执功能,由行政监督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实现预警信息推送—调查处理—信息反馈全闭环。深化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运用,对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操作实时监测,即时限制参加投标活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相结合,对发现、受理的问题线索,认真落实行刑衔接工作要求,确保行刑衔接机制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动中的相关问题,扎实开展先行先试,强化典型示范引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对涉嫌犯罪的,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要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着力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对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应移送未移送,应立案未立案,应处罚未处罚,在问题线索移送过程中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发生泄密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强化协同联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刑事司法机关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对情况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会商,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强大合力,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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