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文件精神和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天然气企业2020-2021采暖季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1元,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各燃气企业购进的通过管道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按照“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配气价格”的原则,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3.鼓励天然气销售企业与上游公司及用气企业协商沟通,加大下浮力度,释放降价红利。在此期间,如再遇国家政策进行气价调整,仍按联动机制进行同向同幅调整。
三、相关要求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