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1-000027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1-09-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2021-09-16   作者: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为加强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临沂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临价格发〔2018〕88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相关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城市、乡镇公共性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城镇燃气)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

本规则所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管道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规则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三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市、县依照政府定价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同一城镇燃气的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当执行统一价格标准。远离主城区、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

第六条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指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七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核定配气定价成本,按照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正常配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配气价格按城镇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实际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的40%确定。

第十条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核定。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二条城镇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县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通管道天然气的城镇,在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前,应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镇配气价格,要同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镇燃气企业有故意瞒报、虚报信息,未经批准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价格主管部门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配送的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配气价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本地城镇燃气价格行为进行管理,同时抄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上一条:解读:《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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