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1-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1-10-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1-10-01   作者: 点击数:  

2021年9月30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公办中小学收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该收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制定。2018年,根据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35号),对我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现政策已经到期,根据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对原收费政策延续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中学费。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住宿费。1、初中、小学住宿费(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2、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3、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通知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班。

(三)课后服务经费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采取服务性收费的,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四)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学校应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上一条:解读:《关于下发2021年临沂市电力轮休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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