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进一步加强包容审慎监管,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规科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等法律文件。
《裁量基准》共60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信用监管、价格监测、价格调节基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电力、油气管道、煤矿监管等方面。裁量基准针对执法依据中具有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了细化、量化,形成了裁量的具体标准,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形成了客观的执法标准。《裁量基准》本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等级,个别涉及能源安全的设置了特别严重等级。
《裁量基准》根据权责清单行政处罚事项调整情况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行动态对应调整并及时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