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2-000011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2-10-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2-10-08   作者: 点击数:  

2022年9月30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公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该收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2021年,根据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对我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现政策即将到期,根据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对原收费政策延续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初中、小学住宿费(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

(二)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职业高中参照执行。

(三)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四)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其住宿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执行的,可继续参照沿用其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参照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调整流程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班。

(三)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要求,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四)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对家庭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救助、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学校应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通知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规定执行。

(七)文件有效期:《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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