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旅局、银保监临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转发了省12部门印发的《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合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针对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领域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壁垒排查清理长效机制,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二、决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合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和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明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二是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要求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和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的收退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保证金。四是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部署各地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要求今后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五是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部署各地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六是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部署各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七是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交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担保服务,降低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