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切实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降低履约风险和廉政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制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二、制订意义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切实打击“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降低履约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以简洁精炼的语言对招标投标领域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范予以提炼,条目式集中列明招标文件编制中的禁止性情形,便于招标人及各类市场主体理解掌握,既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又切实维护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十一)《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十二)《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梳理招投标领域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其中禁止性规范予以提炼,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涉及招标文件各重点章节。
(一)在信息发布方面,规定了“不得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得缩短规定的招标期限要求”等要求。
(二)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方面,规定了“不得抬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等要求。
(三)在投标限价方面,规定了“不得上浮或下调已备案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等要求。
(四)在评标定标方面,规定了“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