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鲁教基发〔2018〕5号文件,省发改委、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收费管理形式。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是下放了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县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依据办园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依据核定的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
三是明确了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在提供服务时据实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四是明确了收费、退费政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http://fgw.linyi.gov.cn/info/1742/70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