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6-2020年)》,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市发改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依法需要记录、归档并能够查阅的执法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自查、抽查方式开展,市发改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各科室自查基础上,抽查10件执法案卷进行考评。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本格式是否统一为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标准;
(八)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不满80分的为较差。
第七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