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煤安罚〔2022〕1170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2季度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3170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出口巷道高度1.62米,人行道宽度0.7米,构成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