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煤安罚〔2022〕117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柏煤矿
执法部门: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查,该单位于2022年8月22日至25日期间在山东省能源局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时被发现有以下安全隐患,构成违法行为:1、-650水平大巷使用的型号CTL8/6GP蓄电池电机车(编号01)撒砂装置失效,现场测量制动闸间隙25mm;照明灯接线盒喇叭口与本体无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1通用部分1.2.5规定。2、查安全监控系统,8月 23日31306架尾、31306架尾回风激光甲烷传感器使用2%的甲烷标准气样进行调校时,最大值显示值为4.06%、3.94%,未更换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A.1.3 b)规定。3、查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供电曲线,19#分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不足4h,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5.7.13)规定。4、8月22日现场测试31208回采工作面回风口T2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试验时,传感器通入2%的甲烷标准气样,测量值显示为0%,传感器失效,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5、-700充电硐室内乳化液配比浓度经现场测量读数为0%,不符合《31306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乳化液浓度应保持在2%-3%之间”的规定。6、井下127V隔爆兼本安型电源箱金属外壳未保护接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7、31306回采工作面进风巷使用的喷浆机供电开关型号QJZ9-120/1140(660v)负荷侧密封圈与电缆之间间隙大于1m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8、-700充电硐室内型号ZBZ-2.5M(编号ZHB-07-32)照明综保右侧负荷侧喇叭口内密封圈与挡圈之间加装其他胶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9、31306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段有1棵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失效;工作面中部连续4棵护帮单体液压支柱卸荷,不符合《31306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回风巷超前支护初撑力不小于6.5MPa”、“工作面内单体液压支柱不得小于1MPa”的规定。10、31306运巷提升运输用矿车连接销不具备防脱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11、十二采区变电所内有3台干式变压器,现场变压器本体未2点接地,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5.12.1 7规定。12、矿东立井梯子间使用的玻璃钢外覆材料防护网和井下使用的塑料溜槽、隔爆水袋、风筒,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测试,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规定。13、-700充电硐室后部使用单扇铁门控制风流,通风设施不可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4、《矿井粉尘浓度测定报表》中张某负责井下31208工作面测尘工作,经查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井口监控视频和询问当事人,发现该矿对员工定位卡管理不当,井口唯一性检测管理存在漏洞,构成安全隐患。15、31208回采工作面补掘溜煤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规定。16、矿东立井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未安设直通电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17、矿东立井为主要提升装置,查视频监控回放发现交接班升降人员期间,未按规定配备负责监护的副司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18、8月24日早班期间,经电话调度-650爆炸物品库,无人值守,不符合《株柏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中“保管员必须按时上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的规定。19、查看东立井绞车房《提升机运转日志》,8月23日中班未按要求填写运转日志,不符合《株柏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第八章第二节第一款规定。20、查阅2021年《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报告表》记录,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该试验签字参加人员与位置监测信息不能一一对应,相关事实符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处罚种类和依据: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建议、该单位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我机关确认:上述第1-4项、第5-19项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可对该单位分别处罚款5万元、5万元;上述第20项情形适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可处罚50万元。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柏煤矿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