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煤安罚〔2022〕117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齐××
执法部门: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于2022年8月22日至25日期间在山东省能源局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时被发现有以下安全隐患,构成违法行为:查阅2021年《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报告表》记录,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该试验签字参加人员与位置监测信息不能一一对应,相关事实符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所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构成安全隐患。该事实发生、被检查发现的时间,均在被处罚人任职株柏煤矿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期间内。
处罚种类和依据: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建议、该单位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我机关确认:上述情形适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