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3-000015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04-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3-04-22   作者: 点击数: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年版)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2日


附件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所列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以及现场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应做到年度检查全覆盖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第一章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鉴于专业性较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市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 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市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章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市级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市级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

三、检查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煤矿应急管理、全省煤矿

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②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③全员持证上岗及培训情况;④岗位操作规程编制及落实情况;⑤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演练情况;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记录;③煤矿领导井下人员定位轨迹;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是否符合规定;⑤煤矿领导下井跟班是否盯靠重大隐患。

(三)煤矿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①煤矿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演练情况;②是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③是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岗位职责;④是否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或有应急救援队伍为其服务;⑤是否按照规划和计划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①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②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③实行自主培训的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⑦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⑧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二)《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六章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包括:①电力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年度工作计划;②辖区内电力设施摸底排查情况,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是否实施分类施策、挂牌督办等措施,实行动态销号管控;③电力设施安全标志设置、巡视维护制度执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等情况;④是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运转相关材料;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外力破坏案件或者发生窃电案件处置情况;⑥特高压交直流线路、跨区线路等重要通道线路防护措施及相关记录;⑦开展打击窃电专项行动,依法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以及落实电力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情况;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活动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法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进行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七章 煤炭资源回采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煤炭资源回采率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①煤矿当年的生产工作计划;②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资料;③矿井“三量”是否符合要求;④矿井、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和材料检查。

(二)检查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矿井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和材料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三)《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四)《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五)《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符合要求情况。

检查方法:对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实施现场查验。

(二)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检查内容:①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②超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落实整改计划的情况。

检查方法:对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查能源消耗量及合格产品产量,依据标准对相关数据进行现场检测或计算,测算出单位产品能耗值,判断是否超出能耗限额标准。

(三)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检查内容:①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并制订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②落实节能奖励制度的情况;③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

检查方法: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检查能源行业用能单位上述内容的相关管理文件、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实施情况。

(四)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检查内容:①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②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检查方法:书面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管理岗位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文件、备案登记表及能源管理负责人相关资格和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材料等。

(五)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检查内容:①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②按规定内容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

检查方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现场检查。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检查内容:①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③能源行业用能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检查方法:通过查验电、煤气、天然气、煤等相关能源计量仪表,查阅抄表记录、收费清单等资料,确认其实施能源消费计量收费情况,确认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的情况及用能单位是否存在包费制。

三、检查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九章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①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②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③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情况;④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情况;⑤是否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和材料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一条:关于印发2023年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告知书(​临沂火车站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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