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CR-2018-005002
临发改法规〔2018〕69号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管理规定》(临发改法规〔2013〕356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发改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发改委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市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市政府、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负责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备案等工作。有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公开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政策法规科提报本科室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提报计划进行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办公室下达年度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计划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提报计划的科室、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联合起草调研。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科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起草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草案1份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份;
(三)起草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各1份;
(四)征求意见情况材料1份;
(五)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拟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市发改委公章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各1份;
(五)政策法规科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合法性审查报告各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科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市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科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第二十条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可以缓办,要求起草科室、单位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科室、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科室、单位未征求其书面意见的;
(三)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四)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五)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科室、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科室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起草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政策法规科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及起草科室、单位的意见和政策法规科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科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合法性审查报告后,由起草科室、单位提交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市政府或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科室、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市政府或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复印件1份。
符合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或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市发改委单位代码为005;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市发改委2018年制定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号应为“ LYCR-2018-005001 ”。
第三十三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发改委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解读等工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公布。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并按规定将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起草科室、单位将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清理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废止。
第四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管理规定》(临发改法规〔2013〕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市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 ×××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5. 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
2. 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复印件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市政府法制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YC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办合法性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