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CR-2019-005001
临发改高技〔2019〕154号
各县区发改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对《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发改高技〔2014〕368号)和《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临经信技字〔2017〕1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临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择优推荐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临沂企业)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认定具体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带头人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临沂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上报文件(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0日之前,工程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临沂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临沂市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
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
以通知形式公布。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 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条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临沂市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评价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发改高技〔2014〕368号)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临沂企业)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潜力,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明显;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关注前沿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开展较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 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 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各级发改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各类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