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11、为什么说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1954年5月28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委员黄炎培说:“全部宪草多少字呢?8954个字,而中间‘人民’一个名词有多少呢?有262个。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称很庄重,其中‘人民’两字,很亲切。”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名义上“民有民治民享”、实质上“以金钱资本为中心”有根本不同。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宪法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难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化解信访积案;从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群众;从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到广泛动员组织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良好局面迅速形成。要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要靠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搞得好不好,不能自说自话,最终需要由人民来评判。我们要把人民群众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的“阅卷人”,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目标。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意见,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所急、所难、所愁、所盼,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常思百姓疾苦,常谋安民之策,常做利民之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12、如何理解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2021年6月21日至7月1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展开热烈讨论,一些争论归根结底,是什么是人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立场坚定而清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交出了一份出色的中国人权答卷,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新时期,我们党都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我国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开启了我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时代。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促进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使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得到更充分保障,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颁布实施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法律制度反映人民意志。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界限,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降低个人、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各级司法机关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而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人的人权,全面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中国责献、提供中国方案。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我国政府积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认真参与包括人权治理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国际人权法治体系,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载入相关决议,使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化保障,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仍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长期不懈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好。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提高认识,增强自信,主动做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形成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合力。
来源:临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