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首次进行全面修改,并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总结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行政处罚实践和理论中长期以来的一系列争议问题,亮点颇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也迎合了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方式电子化、数据化的变化需求。这次修订对我们的生活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呢?笔者基于实务的视角,通过三则案例带您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
01
首违免罚
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案例简介
在浙江宁波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某中队执法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某小区东门对面贩卖鸡蛋。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发现这名男子没有相关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审批资料,涉嫌室外无照经营,于是现场扣押了其作案工具,并且要求其到中队进行处理。该男子到中队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先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经过查询均未发现该男子之前的违法记录。鉴于该男子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该中队执法人员向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男子签名并主动递交了一份保证不再违法经营的承诺书。
行政执法的价值不是“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柔性执法的内容,让这部法律有了温度。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者应当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诫,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原则下,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
02
法制审核
电子执法更加规范
案例简介
王某驾驶某品牌小型汽车到某市出差,在经过快速路时保持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行驶。之后,王某收到一条告诉其可能违章的短信,遂前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核实并递交了复核申请,后其复核申请被维持。交警大队认为王某在高架路北向南东侧近30.7公里路段处超速行驶,该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时,王某驾驶车辆时速为78公里/小时,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后王某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高架路未标明最高限速,其可能违章的地点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测速提示牌与测速点距离过近,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确认该测速点为非法测速点,涉嫌钓鱼执法。该案中复议机关认为限速标志与测速点距离约900米,测速提示牌与测速点距离约300米,已对王某进行了提前告知,维持了处罚决定。
旧《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积累了有益经验。此次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在原来简易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和听证程序之外增加了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的类型,围绕行政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对于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方式、证据、处罚决定的送达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曾经“过山车式”限速和“断崖式”降速饱受诟病,容易让人怀疑是在人为制造超速罚款陷阱,交通运输部亦对此发布了公告,规范全国的限速标志设计。本次修法,新增第41条“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情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规范电子技术执法的程序,这正是新《行政处罚法》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体现。
03
明确范围
处罚种类更加完善
案例简介
刘某在甲市乙区经营造纸厂,并取得营业执照,系个体工商户。甲市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停产通知书》,以该厂属于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的小型造纸行业属“十五小”范围,对刘某造纸厂责令停产。刘某接到通知后,停止生产。后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经走访调查发现,刘某造纸厂在收到《责令停产通知书》和《贵州省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后,仍处于待生产状态,尚未彻底关闭,故向乙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报请乙区政府实施关闭。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对敖某等10家小造纸厂(作坊)实施关停取缔的报告》,建议乙区政府对刘某造纸厂实行取缔关闭。乙区政府作出《关于依法关闭刘某小型造纸厂(作坊)的通知》,决定对刘某小型造纸厂(作坊)实施关闭处理,并由其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之后,刘某诉至法院,针对“责令关闭”是不是行政处罚展开了争论,法院认为“责令关闭”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但乙区政府在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刘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组织听证(事后听证),程序严重违法。
伴随行政执法实践的发展,旧《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种类显得有些滞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列举了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科学。新法修订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多个条款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生态环境部门倾向于将这些行为视为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司法机关的判决有的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看法一致,有的则认为上述行为也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命令的程序实施,构成违法。新法颁布施行之后,“责令关闭”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作出,否则该行为有可能被法院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新《行政处罚法》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步,除上文案例中的变化之外,新法还有诸多亮点,诸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细化行刑衔接制度,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听证制度,增加电子送达方式等。《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一次成功尝试,改革创新了行政执法体制,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乡镇和街道城管执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2021年第8期《法庭内外》 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