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某热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6日,某热电公司机组检修期间,吹灰器厂家服务人员在处理吹灰器缺陷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华北能源监管局于2023年3月7—8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4号机组施工现场部分脚手架缺少扫地杆、防护栏杆、挡脚板,部分脚手板未满铺,部分脚手架栏杆绑扎在穿线管上,脚手板未绑扎,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条、4.4.5条、5.2.4条有关要求,存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华北能源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2023年4月7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6月27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对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7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公司一风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升压站2名施工人员范某、曹某无人员入厂记录、无人员安全培训和交底记录。山西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2023年4月27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7月26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11—12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岁末年初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督查暨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所属某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均由该第三方公司组织开展;该公司未制定发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光伏电站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编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第三方公司人员;该公司2022年安全技能培训计划未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公司未对第三方公司派驻的运维人员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福建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2023年1月31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4月17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一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三)、(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