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煤矿-140m水平立井井底车场部分矿车插销未到位,闭锁不起作用;采区皮轨下山皮带机头第一组拉线急停开关不闭锁、一侧拉线断。经执法人员提醒后,煤矿公司及时主动消除了上述事故隐患,未造成实际损害。
三、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自行排查、处置上述事故隐患的行为违法。结合《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未对4处以下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可“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对该煤矿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决定。
五、典型意义
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强、主观性强的特点,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引起争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必须严守职责,既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又要防范职权滥用。针对违规行为做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与针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明显的区别,需做出合理、合法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