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企业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并按核准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
1.未在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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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有关要求,在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 |
2 |
企业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 |
1.未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 |
1.按有关要求,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 |
3 |
招标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
1.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2.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依法进行节能审查和批准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 |
★ |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科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依法进行节能审查和批准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通报批评。……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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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科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依法进行节能审查和批准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山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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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科 |
5 |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社会信用服务应合法合规,避免虚假宣传和恶意评级 |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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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机构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及评级评价等工作 |
临沂市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 |
6 |
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应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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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7 |
煤矿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期限作业的;(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为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
★★ |
煤矿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7 |
煤矿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煤矿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8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
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9 |
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
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
煤矿企业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10 |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开展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道跨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的,还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11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开展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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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