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7〕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政保障体系。对政府性涉企收费按规定减免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对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实行强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等,由财政承担相关中介服务费用。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等项目,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按规定需政府承担的维护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打造政府阳光收费。完善政府性收费“一张网”,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电子化改革,实行“以票管费”。依托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支付平台,统筹线上线下收费渠道。将涉企收费数据信息纳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加快推进收费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方位的涉企收费管理新体系。2017年年底前,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省级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垄断、收费混乱、权力寻租等问题,坚持从改革入手,切断利益关联,重点整治“红顶中介”乱收费,规范收费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实行“费随事减”。依法削减行政审批项目,从根本上减少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收费依据。通过政务流程再造,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在投资建设领域推行区域评审、联审联办等模式,采取“多评合一”
“多测合一”等措施,实现“增效减费”。自2017年11月1日起,省级不再收取涉企投资项目的审批中介服务、涉企培训考试等费用,所需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需要开展中介服务并收费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或转企改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中介服务考评奖惩办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培育中介市场。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对本地和外地中介服务机构一视同仁,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强制指定。搭建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企业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价格监管,重点加强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收费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
坚持改革创新、放管结合、规范发展,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坚决遏制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发挥好协会商会在加强行业自治、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程序,收费依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否则企业一律拒绝、坚决抵制。规范会费收取,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按照双方自愿原则订立服务协议;不提供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2017年年底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脱钩改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加快脱钩改制步伐,实现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和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改制后,政府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商会行使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的行政影响力从事收费活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在职和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行业协会商会活动。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严把登记审查关口。严把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变更、换届等登记审查关,加强对其业务范围、收费权责、财务制度等方面的重点审定。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从成立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防止同一领域协会商会功能相近、数量过多。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防止重复收费以及假借部门名义收费。2017年年底前,对年内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梳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内外治理监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本源。全面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行业协会商会各项收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制度,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黑名单”制度,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对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等10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检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突出重点领域和环节,深入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打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
(一)重点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明显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放开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加强重点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单位自身行为。2017年年底前,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切实规范金融领域收费。各项金融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凡未纳入名录的不得擅自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虚增收费。对于个性化、定制化服务,须具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并完整保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否则不得收取费用。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严格依法处理。加强对担保、评估、保险等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规范管理,推动有关中间环节合理定价、清减费用。金融机构要将清理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作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评估、检查、审计机制,并将结果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山东保监局、青岛保监局、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降低交通物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路政策,从严控制新设一级公路收费,到期收费站点该取消的必须取消。改革客运价格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坚决查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加大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杜绝交通违规收费乱罚款现象。对符合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抢险救灾等车辆,坚决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加强机场铁路港口收费管理,强化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机场货物运输收费行为监管,畅通货物运输渠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清理取消涉企保证金。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及时返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已收取的必须退回,应退未退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鼓励以信用担保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缴存保证金,由企业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级建立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协调机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分别负责清理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目标,细化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取消、停征或减免收费后,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做到有效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通过各类监督检查、社会反映等发现的涉企违纪违规收费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即查即改,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或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该曝光的曝光、该问责的问责。对屡查屡犯、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收手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解读,将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与乱收费分开,最大限度消除误解。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宣传,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