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0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于2022年8月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全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工作,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2年7月,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办法》起草工作,通过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调研,深入了解诉求,分析问题症结,研究对策措施,起草完成《办法(初稿)》。先后征求相关省直部门、产煤市、煤炭企业及法律顾问意见,特别是深入塌陷区现场与群众代表、煤矿企业、基层工作者充分交流,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研究吸纳,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论证。9月12日-10月11日,在省能源局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3条反馈意见并沟通达成一致。10月25日完成财政、自然资源等7部门会签,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2023年11月20日《办法》正式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鲁发改能源〔2020〕1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有4条。说明了《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分为立项实施类项目和调查评估类项目。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收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验收移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验收移交工作。
第二章为立项实施类项目验收,共有5条。明确了立项实施类项目的范围、验收原则和程序。在验收环节中,设定不少于30日的公示期,规定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治理情况提出异议的,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向土地治理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为调查评估类项目认定,共有5条。明确了调查评估类项目的适用情形、满足条件和认定程序。规定县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认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土地治理义务人出具调查评估认定书。审核未通过的,向土地治理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完成后由土地治理义务人重新申请调查评估认定。
第四章为项目移交,共有5条。明确了项目移交的程序、审核部门、送审材料、审核期限等。损失补偿方面,在延续原有政策基础上,对补偿情形、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依据《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补偿标准由土地治理义务人与土地权利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的参考标准。
第五章为附则,共有1条。规定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但尚未验收,或者已验收(认定)但尚未移交的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其验收或者移交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